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63号

时间:2017-03-03 13:09:27 来源:江苏品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1风电年度开发方案是指根据全国风电发展规划要求,按年度编制的滚动实施方案。

   1.2 跨省或跨区输送的大型风电基地开发方案由我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明确风电基地建设总规模、年度规模、风电占外送电量的比例和运行调度要求后,由各省(区、市)按年度落实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后,纳入本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

   1.3不存在弃风限电情况的省(区、市)每年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风电建设情况和本省(区、市)风电发展规划,按照平稳有序发展的原则,自主提出本年度的开发建设规模。出现弃风限电问题的省(区、市),须对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评估,科学制定本年度风电开发建设的规模和布局,同时要编制相关的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保障风电并网运行的措施和预计风电运行指标,报我局作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和运行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依据。弃风限电比例超过20%的地区不得安排新的建设项目,且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风电并网运行情况,研究提出促进风电并网和消纳的技术方案,报我局作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和运行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依据。

   1.4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建设规模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统筹平衡后形成全国年度开发方案,于每年二月底前印发实施。

   1.5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需满足至少1年的测风时间,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条件,并在当年完成核准,无法按时核准的项目作废,不得用其他项目置换。对年度开发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区、市),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项目规模。

   1.6电网企业要根据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中项目核准和投产的时间,编制配套的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根据风电项目的建设进度协调落实好配套电网建设工作,确保风电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如果项目无法如期核准或者投产,须提前告知电网企业,及时调整配套电网设施的建设计划。

   1.7年度开发方案将作为实施风电行业宏观管理和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的基本依据,我局对各省(区、市)风电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定期公开发布关键指标。